注冊商標的注冊標志的使用
2022-06-14 16:20:23
《商標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件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內容包括(?)和(?)。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的,不得冒充注冊商標。上述對商標注冊標記使用的限制,要求“注冊商標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本條例旨在規范商標注冊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不能因為商標使用不規范而使他人對商標注冊的內容產生誤解。
根據上述規定,商標注冊標志的使用完全是商標注冊人自己的權利。只要商標注冊標志的使用符合法律規定,其他人無權干涉。但注冊商標是否使用的直接后果是強調注冊人是否愿意通過使用該商標向社會宣傳其商標權。使用商標注冊標志的法律意義在于,如果注冊人主動宣傳,并不斷提醒他人這些屬于自己的權利,那么他人的擅自使用就存在主觀故意的抄襲行為。未經公示,使用他人可能善意使用。有些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未標注注冊商標,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注冊人不得要求賠償。雖然我國《商標法》沒有這樣明確的規定,但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對擅自使用標有注冊商標的商標的行政處罰可以比未標有注冊商標的更嚴厲,即無論是否使用注冊商標的標記,侵權人都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因此,要重視商標的使用,特別是注冊商標的使用,區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充分發揮商標的區分功能。
實踐中,一些企業甚至在商標注冊之前就使用了商標注冊標志,其行為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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