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合理使用范圍
2022-06-14 16:19:19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質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边@是商標合理使用的具體規定。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工商字[1999]第331號)第九條規定,下列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的行為,不屬于商標侵權行為3360 (1)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2)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或者屬性,特別是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產地、種類、價值和供應日期。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因缺乏顯著性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的,一般不予注冊。然而,名詞、數字等。已經在使用后逐漸獲得了新的含義,足以表明一種商品的來源,而當消費者廣泛認可它作為一種商品的特定符號時,由于它的第二含義而具有顯著性。當然應該受商標法保護,允許注冊,比如北京飯店,青島啤酒,五糧液酒,兩面針牙膏。正因如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標記取得顯著特征并易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钡?,當這些具有第二含義的說明性文字、圖形、標記取得商標權后,并不能阻止他人以第一含義的方式使用這些文字、圖形或標記,也就是說,這類商標只在第二含義的范圍內受法律保護。如果用戶使用該術語,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因此商標所有人不能對具有原始含義的詞語主張專用權以排除他人使用。
美國曾有一個案例,一個商家在油炸食品的塑料混合粉末包裝上使用了“FishFri”一詞(“FishFri”字面意思是“油炸的魚,油炸的魚”)?!癴ishfri”商標所有人認為使用侵犯了其商標權,法院認為“fishfri”是解釋性文字?!癋ishFri”商標僅在第二種含義的范圍內受到保護。被告使用“FishFri”一詞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不侵犯原告在相關商品上使用的“FishFri”商標。原告不能主張該詞含義上的專有權,被告的使用被排除。因此,法院判決被告勝訴。
商標法賦予商標所有人積極使用商標的權利,同時賦予其排除他人干涉其商標權的權利。但這種專有權并不是無邊無際的,排除干擾的范圍應僅限于禁止他人使用商標標識商品來源,而不是其他用途。這是對商標專用權的限制,即在一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不經商標所有人許可,自由使用商標權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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