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
2022-06-13 17:12:35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后,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自簽訂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將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根據《商標法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商標許可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表;
(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三)許可使用該商標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藥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時,應當附有被許可人取得的衛生行政部門的有效證明文件。
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許可合同登記,應當附有被許可人取得的并經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證明文件。
外國文件應附有中文譯文。
商標注冊人通過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其商標許可合同應當包含允許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或者出具相應授權書的內容。
根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立案:
(1)許可人不是被許可商標的注冊人;
(二)許可商標與注冊商標不一致的;
(三)被許可商標的注冊號與提供的商標注冊號不一致的;
(四)許可使用期限超過注冊商標有效期限的;
(五)許可使用的商品超出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
(六)商標許可合同缺少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內容的;
(七)備案申請缺少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文件的;
(八)未繳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的;
(九)未附申請文件中外國文件的中文譯文;
(十)其他不予立案的情形。
所有備案文件齊全,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商標許可合同備案。
對于注冊商標許可合同,商標局向備案申請人發出備案通知書,并在每月第2期(《商標公告》)予以公布。
不符合備案要求的,商標局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許可人應當在收到退回備案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商標局指定的內容進行補正后提交備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許可合同未備案的,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向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轉讓注冊商標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