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商標的使用
2022-06-13 17:11:48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商標的用法,但由于服務商標的用法不同于商品商標的用法,所以不能在商品上使用。因此,服務商標和商品商標在商標的使用上有一定的區別。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商標[1999]第12號)的規定,服務商標的用法可以概括如下:
(1)在用于服務的器具和工具上貼上服務標志。例如,在酒店床上用品、餐具、服務員的衣服、徽章等用于服務的用具上使用服務標志,目的是使消費者了解服務提供者所提供服務的特點,并記住其標志,以區別于其他服務提供者。
(二)通過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媒體宣傳服務標志或者將其印刷在廣告材料上進行發行。這是使用服務標志最重要的方式。
(3)在服務單據和價目表上使用服務標志。服務回執雖然是印刷品,但不同于對外發放的宣傳印刷品。多用于商鋪的交易服務,服務回執也可以認為是服務工具之一。
(4)在交易單據上使用服務標志。在服務商標注冊人與他人的業務往來中,交易文書是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可以如實記錄服務商標注冊人的服務領域和服務內容。因此,它也是服務商標使用者使用其商標的真實意圖和真實情況的反映。
(五)將服務標志制作成牌匾懸掛在建筑物上使用,或者懸掛在提供服務的場所、設施、建筑物等載體上。它能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也有廣告的作用。
(6)在服務商標注冊人的商業文件或禮品或其他促銷物品上使用服務商標。
(7)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服務商標,即使自己不使用,也應視為該服務商標已經使用。
(8)使用其中一個聯合服務商標,視為使用該聯合服務商標的整體。
(9)在一項服務中使用防御服務商標時,應視為已在所有服務中使用。
服務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的目的是保護其服務商標,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服務商標,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解,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利益。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他人在服務商標注冊人注冊的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項目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務商標,屬于商標侵權,即法律禁止的行為。但是,服務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不應被絕對地、任意地擴大,否則,很容易導致服務商標注冊人權利的濫用和不公平壟斷。從各國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實踐來看,服務商標注冊人的權利范圍被限制在合理的程度,即在某些情況下,服務商標注冊人不能以商標權為由行使商標權。這些情況通常是指:
(1)他人以普通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包括商品),或者使用自己著名的雅號、藝名、筆名等。正常情況下。即使他人將其作為商標使用,服務商標注冊也不能以商標注冊為由行使其商標權,但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的除外。
(2)服務的通用名稱、場所、質量、商品、功能、用途、數量、形式、價格,或者服務的方法或者時間的正常使用,通常指需要使用服務商標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數量、原產地等屬性時。
(3)服務中常用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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