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
2022-06-13 17:10:15
作為著作權的客體,作品本身的藝術性和文學性可能與商標的設計不謀而合,尤其是藝術作品的藝術性,相當一部分藝術作品本身就可以作為商標使用。這樣,商標權和著作權的競爭就不可避免了。如果商標所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其藝術作品申請商標注冊,就會造成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典型案例有上世紀90年代末馮等人訴三毛集團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和裴力、劉強訴景陽岡酒廠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1.以“三毛”的動漫形象為商標。
尹峰等八原告是被繼承人張樂平(已于1993年9月死亡)的配偶及子女。20世紀40年代至80年代,張樂平塑造了頭大、鼻子圓、頭上只有三根頭發的三毛卡通形象。從1936年3月出版他的漫畫集《三毛》(第一套),到1995年10月再版《三毛流浪記》(全套),各類“三毛”漫畫共出版(或再版)33次,以《三毛流浪記》為代表。1996年2月,上海市版權局注冊了張樂平的美術作品“漫畫三毛形象系列”。1996年初,原告發現被告三毛集團銷售的產品上附有“三毛”卡通形象的產品商標,被告還在戶外廣告、職工名片、報刊、企業內部銘牌上使用“三毛”卡通形象作為其企業形象。此外,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被告以“三毛”卡通形象向商標局申請了38類商標(已核準31類)。上海一中院審理認為,大頭、圓鼻、頭上只有三根頭發的“三毛”漫畫形象系已故作家張樂平生前創作,該作品著作權歸張樂平所有。張樂平死后,本案原告作為已故著作權人的繼承人,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享有對該作品的使用權并獲得報酬,其合法權益應依法受到保護。被告訴稱,其委托當地藝術家設計商標,但被告將“三毛”的卡通形象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和企業形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2.商標有《三毛從軍記》組畫
裴麗是劉繼鹵的妻子,劉思是劉繼鹵的女兒。劉繼鹵在1954年創作了《三毛新事》幅畫。1980年,景陽岡酒廠對33,360,010-30,000組畫中的第11幅畫進行了修改,將其作為酒瓶貼紙和外包裝裝飾用在景陽岡陳年白酒酒瓶上。1989年,景陽岡酒廠申請了劉繼鹵33,360,010-30,000組畫中的第11幅畫的商標注冊,經過修改使用,現已注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景陽岡酒廠未經劉繼鹵許可,對劉繼鹵創作的《武松打虎》組畫第十一幅進行修改,并在其生產的景陽岡陳年白酒上作為酒瓶貼紙和外包裝裝潢使用,依法侵犯了劉繼鹵對其作品的署名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劉繼鹵死后,其著作權中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由其繼承人裴力和劉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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