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許可使用的商業質量責任
2022-06-13 17:05:59
《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法》第七條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后,被許可人取得該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可以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在履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過程中,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對商品質量都負有一定的義務:
第一,許可人有義務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許可方和被許可方是允許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的,所以收了專利費后不能放任不管,但對被許可方使用的商品質量有監督的義務。許可方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對被許可方生產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如指派專人指導被許可方生產、提供生產技術和設備、檢驗產品質量等。
第二,被許可人有義務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一方面,被許可人應當嚴格履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對商品質量要求的約定,采取措施保證商品質量;另一方面,被許可人必須接受許可人對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的監督,以確保商品質量符合要求。另外,被許可人履行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義務是最根本的一項,即遵守《產品質量法》中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生產者保證產品質量義務的三個要件;即保證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不得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確保產品具有適當的性能;確保產品質量符合生產者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明示的質量狀態。
1.不存在對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
-(1)產品不得有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所謂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是指產品因其質量問題可能給消費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這種危險可分為合理危險和不合理危險。比如,在目前的科技條件下,某些化學品的毒副作用與藥物共存,這種危險是合理的。汽車剎車失靈是不合理的危險,因為這種危險是可以完全消除的。法律要求產品不存在對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產品本身應該沒有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由于設計和生產原因,產品有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本產品屬于危險不合理的產品。但產品本身的性質是危險的,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不會對人身和財產安全產生危險。這類產品的危險是合理的危險;如果由于產品設計、制造等原因,該類產品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者生產者未使用警示標志或者警示說明,明確告知使用者使用時的注意事項,未提醒使用者注意危險,從而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險的,屬于不合理危險。
為了履行這一法定義務,生產者必須:保證產品設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產品設計是保證產品沒有缺陷的關鍵環節。在設計原理、總體結構、零件參數、材料選擇、精度指標、安全系數等方面,要做到科學、準確、安全、可靠。必要時,還應進行原型安全試驗,以驗證產品設計的正確性。保證產品制造的精度要求。制造是實現設計的過程。因此,在加工制造過程中,必須保證零件的實際結構、尺寸和精度指標符合結構圖紙的要求。為滿足精度指標的要求,應配備必要的工藝裝備,采用新的工藝和方法。包括制成品的組裝。產品裝配是通過零部件的安裝和調試來實現產品設計的關鍵過程。裝配質量直接影響產品的性能。制造缺陷是導致產品缺陷的主要原因之一。確保產品標識清晰完整。對于使用安全、易損壞的產品,應標注清晰、準確、完整的警示說明和警示標志,提醒人們注意事項。
(二)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企業生產的產品通常是按照標準要求生產的。一個產品的生產可能涉及到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等級、設計、檢驗、包裝、使用等各個方面,其中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安全衛生標準。所謂安全衛生標準,是指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由于該標準關系到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我國法律將其規定為強制性標準。企業生產有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并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如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等。
我國《標準化法》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法規規定,對于所有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都應當制定標準。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有些是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對需要全國統一、制定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對沒有國家標準、需要全國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統一的工業產品安全衛生要求的標準的制定,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它們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內仍然是強制性標準。至于企業標準,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制定的企業標準,作為企業組織生產的依據。另一種是雖然生產的產品已經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但國家鼓勵制定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地方標準的標準,并且在企業內部適用。
2.具備產品應有的性能,但產品性能存在缺陷
疵作出說明的除外(1)產品應當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即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應適合于產品的一般用途,具有適銷性和有用性。比如,保溫瓶應當具有瓶子的一般用途,還應當具備保溫的性能。如果保溫瓶僅具有瓶子的一般用途,而不具備保溫的性能,那么它就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如果保溫瓶連盛裝液體的使用性能也不具備,那么它就更沒有什么適銷性了。
適銷性是指生產、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該產品生產和銷售的一般目的。如果產品適用于通常購買該類產品的目的,在所提供的產品說明、價格和其他方面滿足合理的期望,那么該產品就是適銷的。適銷性要根據具體情況背景考慮:①有用性,如購買的汽車,是用于交通,就必須具有使用性,用于回爐的,就可以不要求具有使用性。②價格,二手貨或弄臟的產品出售,或者產品質量低的產品出售,其價格可能低些,但卻可能符合適銷性的要求,因為產品可以分為不同的等級,都可以在市場上出售。《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中的慣例確立了適銷性的標準包括:①合同項下的貨物應當在該行業中無可異議地進行流通;②如果生產、銷售的是種類物,則交付的貨物應達到同類產品的中等質量;③貨物合乎于一般的用途;④除合同有特殊約定外,所有貨物應適合于一般的用途。
對于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生產者應當明示產品使用性能的瑕疵,如果不明示銷售的,生產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產品標準、合同、規范、圖樣和技術要求以及其他文件中明確規定的使用性能。二是隱含需要的使用性能。“隱含需要”是指消費者對產品使用性能的期望,以及被人們公認的、不言而喻的、不必作出規定的使用性能方面的要求。
(2)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產品的瑕疵是指產品存在不符合規定或者通用的質量要求的情形,或者影響使用效果、產品價格等方面的情況。“瑕疵”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應有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采用的產品標準、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明示擔保的條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者未喪失產品原有的使用價值。
對產品使用性能的瑕疵,生產者予以說明后方可出廠銷售,不對產品的瑕疵作出說明而銷售的,生產者應當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責任。另外,除說明的瑕疵之外,產品還有其他未明示的瑕疵的,生產者仍應當對未明示部分的產品的瑕疵負責。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這是對生產者對其生產產品的質量的明示擔保的要求,即通過直接表達所要表達的意思的語言或者行為作出的一種保證或者承諾的表示。它與默示表示不同。明示擔保是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對產品的性能、質量或所有權所作的一種聲明或陳述,它一般載于產品標簽、廣告或使用說明上。生產者可以運用標識、合同、產品說明、實物樣品、廣告宣傳等各種方式,對產品特性的指標或者質量狀況進行明確的表示和陳述。它的法律意義在于:當生產者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注明該產品用的標準時,這便說明生產者已作出保證,保證該產品的質量和性能符合該標明的標準的要求;當生產者在產品的說明中寫明了產品的功能、效用、保質期、質量等級狀況時,這就成為生產者一項保證,證明該產品的質量狀況達到了說明情形。同樣,當生產者以實物樣品表明產品質量時,以廣告、宣傳等公眾可以了解產品質量的方式表明產品質量狀況時,生產者就已經作出了對產品質量的一項陳述和承諾,說明生產者對其明示的產品的質量狀況負責,保證產品質量達到實物樣品或廣告等方式陳述的質量條件要求。總之,這些明示的保證、承諾、表示、陳述等就是生產者向社會、公眾提供的產品質量明示擔保。明示擔保亦是生產者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表示。當產品質量不符合明示擔保時,產品的購買者、消費者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生產者予以修理、更換、或者退貨,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產品標準是對產品的結構、規格、質量、檢驗方法所作的技術規定。產品標準是判斷產品合格與否的最主要的依據之一。產品標準是對生產活動的基本要求,也是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重要依據之一,為產品質量界定了擔保條件。法律規定生產者“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就是要求生產者將其在組織生產中所采用的檢驗產品的標準的編號標準標注在產品的標識上。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不管是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也不管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還是企業標準,一經企業采用并明確標注在產品標識上,即成為產品法定的明示擔保條件和判定依據。值得注意的是,明示采用的標準,其安全、衛生要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安全、衛生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安全、衛生要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安全、衛生標準是強制性標準,是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默示擔保條件。生產者不能運用明示方法排除默示擔保條件,明示排除的,是無效法律行為。
產品說明是生產者向產品的用戶提供的一種文字說明材料,包括產品的有關性能指標,使用方法,安裝、保養方法,注意事項,以及有關“三包”事項等。由于產品說明是生產者向社會表示的質量保證和承諾,構成明示擔保的證據,因此生產者在設計產品說明時應如實、適當,不能隱瞞和夸大其詞,用語含混不清、模棱兩可,盡量用標準的行業用語以表達準確。
值得注意的是,明示擔保的條件必須具體明確,才能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有些情況下,生產者雖然對產品進行了說明,甚至有夸張、吹噓的地方,但如果這些說明、夸張之詞沒有涉及實際的產品性能和質量狀況,是不能作為合同條款的補充和生產者的義務的。比如某企業對自己的產品說明作如下的表述:“本產品是世界首創”,“本產品風靡世界,是明星的選擇”等等,這些夸張之詞是有過分之處,但并沒有確切說明產品具體的性能、功用,因而不是明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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