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域名權沖突的法律依據及解決途徑
2022-06-10 14:42:43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2)《商標法》第11條規定了三級以下(含三級)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則:“三級以下域名的命名限制原則”
(3)《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的第19條規定了申請人的責任:(三)申請人應當保證其申請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并在其所知范圍內,保證其選定域名的注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請人應確保該域名的注冊不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4)《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域名注冊人與第三方因域名注冊和使用引起的糾紛中,CNNIC不擔任調解人,由域名注冊人自行負責處理,并承擔法律責任。當三級域名與中國境內的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同,且該注冊域名不為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人所有時,如果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人未提出異議,域名注冊人可以繼續使用其域名;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權人提出異議的,CNNIC將自確認其擁有注冊商標權或企業名稱權之日起,為域名持有人保留域名服務30天,30天后域名服務自動停止,期間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均與CNNIC無關。”
(5)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該域名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原告請求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者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相關公眾誤認的;
(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沒有權益,沒有合法理由注冊或使用該域名;
(4)被告注冊和使用該域名具有惡意。"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被告人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惡意:
(一)將他人的馳名商標注冊為用于商業目的的域名;
(二)為商業目的注冊或者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或者原告網站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相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網站;
(三)提出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
(四)域名注冊后,不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5)其他惡意情節。
被告證明其持有的域名在爭議發生前已經獲得一定知名度,并能夠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相區別,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沒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為被告具有惡意。"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構成侵權的,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外域名顯示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域名的注冊和使用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撤銷該域名,也可以應原告的請求,責令原告注冊和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責令被告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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