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姓名權沖突的法律依據及解決途徑
2022-06-10 14:41:59
(一)《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照規定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挪用和偽造。”
(2)最高人民法院第141條《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的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定:“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公民、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4)《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3)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業名稱,可能導致他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5)《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6)《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于惡意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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