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中的法定在先原則
2022-06-10 14:39:40
保護在先合法所有人利益原則是解決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法律規則。《商標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于識別,并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在先權利是相對于“后權利”而言的,即相對于同一客體先來的權利與后來的權利相比較,即在先權利。保護在先權利是商標法處理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法律原則。從理論上講,商標權與其他權利之間沒有法律保護的先后順序。但就商標權等權利而言,雖然在某些情況下不同權利主體可以在同一客體上創設不同的權利并“和平共處”,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知識產權的排他性決定了不同主體在同一客體上享有知識產權的不容忍性。因此,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當保護依法產生的在先權利,而后生權利不能與先生權利對立。
在先權利原則是一項法律原則,保護在先權利意味著后繼權利的設立和行使不得侵犯他人先前已經存在并受法律保護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法律保護的前提是在先權利是合法取得的,即他人的在先權利必須是商標注冊人申請之前的權利;他人的在先權利是合法權利,不能是非法的,也不能是通過合法程序取得的;他人的在先權利是已經取得并確實存在的權利。后一種權利要想成為獨立、完整、無瑕疵的知識產權,就必須在形式和內容上合法,否則,非法存在于他人合法權利之上的知識產權,都是有瑕疵的權利。瑕疵商標權或者其他權利可以被撤銷或者部分撤銷,構成侵權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如前所述,馮楚銀等人告三毛集團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是一個典型的在先著作權與在后商標權沖突的案例。三毛集團通過商標注冊程序,依法取得“三毛”圖形、文字商標。從形式上看,三毛集團取得了“三毛”圖形和文字商標是商標局合法授權的,其使用“三毛”注冊商標是依法行使的民事權利。但從內容上看,“三毛”動漫形象是張樂平創作的作品,張樂平及其繼承人享有“三毛”動漫形象的著作權,構成三毛集團依法注冊三毛商標的在先權利。三毛集團未經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授權和許可,擅自注冊使用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動漫形象,其行為構成對在先權利人著作權的侵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對本案作出侵權判決。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依法撤銷了三毛集團注冊的三毛商標。本案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成功適用的典型案例。它不僅確立了尊重在先權利解決知識產權沖突的基本原則,而且確立了有瑕疵的后繼權利是可撤銷的民事權利的基本觀點。
利用法定在先權利原則為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進行辯護,要綜合分析在先權利的完整性,即在法律上能否作為獨立完整的權利存在。因為只有獨立完整的在先權利才有資格對抗在后權利。比如:湖南老干媽的商標設計和文字組合、貴州老干媽的產品設計專利權。2002年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兩份裁定剝奪了湖南華月食品有限公司的母權。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貴州桂陽老干媽風味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異議復審和撤銷注冊不當申請成立,依法駁回并撤銷湖南老干媽(劉老干媽和她的圖片)兩個商標。該案的裁定為新商標法保護在先權利的實踐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2000年8月3日,商標局對“劉老干媽及圖片”商標作出異議裁定,認為貴州老干媽(老干媽及圖片)商標雖然通過了著作權登記,取得了外觀設計專利,但老干媽作為普通稱謂,一般不具有顯著性。湖南和貴州老干媽的商標是由不同名稱和圖形的文字組合而成的。此外,雙方對自己的產品和商標做了大量的宣傳。
2000年8月24日,貴州老干媽審查了商標局的裁定,認為湖南老干媽商標是假冒申請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和包裝裝潢,其行為具有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容易使消費者在市場上誤認。這一點已經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湖南老干媽的不正當競爭侵權訴訟判決中確認;湖南老干媽侵犯了貴州老干媽的在先權利。貴州老干媽于1996年8月和1998年4月申請注冊“老干媽”商標,但均被商標局以“老干媽是普通人”為由駁回。貴州老干媽先申請。同時,湖南老干媽使用的文字與貴州老干媽著作權登記的文字一致,湖南老干媽的商標設計和文字組合享受與貴州老干媽的產品。
2001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貴州老干媽與湖南老干媽、北京燕莎望京購物中心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判決,認定湖南老干媽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構成侵權。
2001年5月14日,貴州老干媽以“湖南老干媽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侵犯其在先權利”為由,對另一注冊商標“留香秋老干媽及圖片”提出了不正當的撤銷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上述兩起案件后,組成合議庭。經評審認為,貴州老干媽首次使用“老干媽”字樣作為其風味豆豉產品的商標,首次在產品包裝瓶貼的顯著部位使用字體獨特的“老干媽”字樣和陶華碧肖像作為產品。
標志。通過使用,貴州老干媽商標在風味豆豉商品上具有了一定影響,由陶華碧肖像和肖像下部書寫獨特的“老干媽”三個字構成的整體圖案也成為貴州老干媽風味豆豉商品的特定標志。湖南老干媽商標中使用的字體與貴州老干媽獨特字體一致,客觀上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對貴州老干媽的在先權利造成損害,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中“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此外,湖南老干媽對貴州老干媽于1997年12月30日進行著作權登記的瓶貼中處于顯著部分的文字構成了在先權利的侵害,其行為已構成對貴州老干媽創作作品的抄襲復制,侵害了貴州老干媽的著作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鑒于此,湖南老干媽的兩件商標均應予以駁回與撤銷。。
運用合法在先權原則進行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抗辯,還應全面分析在先權利的效力范圍,即在先權利的效力范圍必須覆蓋在后權利,方能與在后權利相對抗。以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為例。從立法目的看,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企業名稱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為了避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名稱的相同或類同。而商標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商品或服務的標識,避免因商標的相同或近似而引起商品或服務出處的混淆。從效力范圍看,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效力范圍有很大不同。商標權是一種強勢權利,其效力及于全國;而商號權是一種相對弱勢的權利,其效力只在其注冊登記的主管機關轄區內有效,有嚴格的地域限制。因此,商號權要成為一項能夠與商標權相對抗的在先權利,其條件應是該商號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商標注冊申請人將該商號作為商標注冊,且兩者行業相同。在此情況下,在先商號權的權利人可以以后注冊的商標注冊不當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也可以直接以不正當競爭為曲,對商標注冊人提起不正當競爭侵權之訴。
實施在先權利原則,在決定保護哪個權利而不保護哪個權利時,不應僅取決于權利取得的時間,而關鍵是取決于在后權利的取得有無實質上的法律依據。如果在后權利的取得既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據,又有實質上的法律依據,就要在特定的范圍內既保護在先權利又要保護在后權利;如果在后權利的取得僅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據,而沒有實質上的法律依據,就要保護在先權利而不保護在后權利。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有兩層含義:一是在后權利的取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的,該在后權利的取得僅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據,而沒有實質上的法律依據,該在后權利和在先權利發生沖突時,只保護該合法的在先權利不保護該在后權利。一是在后權利的取得未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的,該在后權利的取得既有形式的法律依據,又有實質上的法律依據,該在后權利和在先權利發生沖突時,既要在特定范圍內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又要在特定范圍內保護在后權利,即作為合法在后權利的商標權與合法在先的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域名權等其他權利;既要在該注冊商標的使用范圍內保護合法在后的商標權,又要在有關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保護其他權利。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北京百盛輕工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百盛建材集團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的賠禮道歉、賠償一百余萬元損失的訴訟請求被全部駁回。
原告北京百盛輕工發展有限公司訴稱,“PARKSON”商標最早于1988年由馬來西亞百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PARKSONCORPORATIONSDNBHD)在馬來西亞注冊,并作為大型購物中心、超級市場、便利店的商標及商號使用。1993年,百盛機構咤可原告將自己的商標及商號作為服務商標及商號使用。原告自1994年開業以來,一直使用“百盛”作為商標,企業商號及服務標志,并進行了廣泛宣傳。隨著知名度不斷提升,原告已成為北京地區以至于全國知名的零售企業。北京百盛建材集團于1995年4月注冊成立,未經原告許可即擅自使用“百盛”作為企業商號,使公眾誤以為雙方存在某種關聯,或誤以為被告的服務來自原告。被告的行為屬于利用原告的商業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故要求被告變更企業名稱,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一百多萬元。
被告百盛建材集團辯稱,其企業名稱是經主管部門核準注冊的,享有合法的專用權;此外,雙方屬于兩個不同行業,且自己從未以“百盛”字號對外宣傳,生產的產品及經營行為與原告在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和消費對象上毫無聯系,不會引起公眾混淆。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的企業名稱為“北京百盛建材集團”,系經合法注冊而取得。原告依法注冊的企業名稱為“北京百盛輕工發展有限公司”,顯然被告注冊并使用其企業名稱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企業名稱的盜用及假冒。被告與原告從事的行業不同,被告生產銷售的產品與原告提供的服務也不同,雙方的經營場所、消費對象,經營渠道均存在相當大的區別,亦未發現被告有單獨使用“百盛”兩字對外宣傳及銷售產品的行為,故在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的企業名稱足以引起公眾混淆、并對原告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其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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