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中的權利獨立原則
2022-06-10 14:38:59
權利是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任何權利都有法律設定的邊界,任何合法權利都具有相對獨立性,表現為:任何權利都有邊界,權利必須在法律設定的邊界內行使。人的權利只要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不越界,就不會構成侵權。因此,當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當運用權利獨立原則,針對不同權利的性質、取得程序、權利內容、權利效力、權利效力、法律后果等特征進行抗辯,使每一項權利都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受到尊重,每一項權利都在法律設定的界限內得到適當的保護。
以商標權、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為例,從法律性質上看,對于同一標的,商標權、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和內容具有不同的特點:
(1)權利的性質不同。文字、圖形及其組合作為商標,強調其顯著性和識別性,以表彰商品的來源、質量和信譽,提高公眾的消費信心和品牌忠誠度。作為字面上的商號,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是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標志。文字、圖形及其組合作為藝術品受到法律保護,強調其藝術性。作為外觀設計,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強調其工業適用性,目的是美化產品,增強企業競爭力,刺激大眾的購買欲望。
(2)取得權利的法律程序不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采用自動產生原則,作品一經創作即產生著作權;商標權、商號權、外觀設計專利權都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授權的。
(3)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包含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其中復制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財產權,是實現作品價值,使著作權人潛在的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成為既得權利,并能產生應用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物質基礎;而商標權、商號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精神權利不明顯,財產權的使用簡單。
(4)權利的效力不同。商標權的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專用權和禁止權。專有權是指在核定的商品上專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禁止權是指排除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權利。如果是馳名商標,其權利可以延伸到非同類商品。商號權的效力體現在其在一定地理范圍內的排他性,即在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的管轄范圍內,禁止注冊同行業企業的相同或近似的商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效力在于,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有意或者無意地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或者按照其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構成侵權。著作權的保護以獨創性為原則,其排他性和獨占性相對較弱。只是排除了對獨立創作形式的非授權使用,但不能排除他人獨立完成的相同作品獲得相同的權利,即內容相同的作品允許多種著作權形式存在。
(5)權利有效期不同。時間是知識產權的共同特征。除了商號權、商標權、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法律都規定了保護期,但也有實質性的區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期限為十年,期滿可以無限期續展。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不受時間限制,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財產權。公民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護期為50年。過了這段時間,作品將進入公共領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最短,按照我國專利法是10年,不能續展。
(6)權利的法律后果不同。由于對商標權進行實質性審查,且商標法設置了異議程序和爭議程序,注冊商標具有很強的穩定性。注冊商標專用權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商號權的取得也經過了審查程序,是穩定的,在其登記主管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有權。版權自動產生,權利內容不明確。此外,實踐中對著作權本身的理解往往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會造成行政管理、司法取證、侵權訴訟等諸多困難。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和內容是明確和客觀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以申請時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照片和說明書為準。而外觀設計不進行新穎性搜索,而是通過授權后的異議、撤銷、無效等程序解決爭議,導致外觀設計專利權法律風險大,權利狀態不穩定。
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結合其權利和內容的特點,運用權利獨立原則進行抗辯,可以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例如,在本書第三章舉例說明的“安福與bat圖形”的較量中,在審查程序中,異議復審的申請人DC Comix公司提出異議復審的主要理由是,被異議人的bat商標與被異議商標的顯著部分為Bat圖形,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兩個商標在稱呼上相似,在創意上相同。既然異議人享有使用“蝙蝠圖形”商標的著作權和商標權,這些權利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異議人還聲稱,該商標已在全球200多個國家注冊,并早已為消費者所熟知。“Bat”的圖形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消費者在看到異議蝙蝠的圖形時會聯想到異議者的“蝙蝠”形象,誤認為異議商標的使用是經異議者授權的,或者與異議者存在某種密切的商業關系,從而導致誤認購買。因此,異議人的圖形商標應受到跨類別的特殊保護。
此外,即使異議人“Bat”的圖形商標未在中國注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異議人在美國已注冊并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在中國也享有版權保護。對方剽竊對方商標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原《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侵犯他人在其他
先權利”進行注冊的行為,屬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應為法律所禁止。被異議人對異議復審申請人的復審理由,著重從以下三個方面做出反駁答辯:一是再次強調異議人的“BATMAN及蝙蝠人圖形”商標與被異議人的“安福及蝙蝠圖形”商標在整體構成上具有顯著不同,兩商標的發音及其含義也不同,兩商標的創意不同,核準使用的商品不同。二是強調異議人商標中的蝙蝠人圖形中的“蝙蝠徽記”雖然是一種存在的可以復制的作品,但這一作品與存在于大自然中的蝙蝠原形無太大差別,不具備獨創性;而且該圖形只是“BATMAN及蝙蝠俠”連環畫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主體部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該圖形不能享有版權。第三,著重強調異議人在中國注冊的是“BATMAN及蝙蝠人圖形”,并未注冊“蝙蝠圖形”,對其不擁有專用權。而且,異議人的“BATMAN及蝙蝠人圖形”商標并非馳名商標。而被異議人的商標使用多年已被廣大消費者所接受。被異議商標應準予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的異議復審裁定書中指出:經復審,異議人DC科米克斯公司在中國第9、16、25、26、28類商品上注冊的“BATMAN及蝙蝠人圖形”與被異議商標“安福及圖”在整體結構、視覺效果及發音上存在明顯區別,指定使用商品為非類似商品。異議人雖享有“BATMAN”、“蝙蝠俠圖形”以及“蝙蝠圖形”的版權,但蝙蝠是自然界中常見的動物,受版權保護的只是異議人的“蝙蝠圖形”特殊的表現形式,并不能依此排斥他人使用有關蝙蝠的圖形。而被異議商標中的“蝙蝠圖形”與異議人的“蝙蝠圖形”有顯著區別。異議人所提供材料尚不足以表明其“蝙蝠圖形”及“BATMAN及蝙蝠人圖形”商標是馳名商標。因此,異議人所提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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