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法律途徑
2022-06-10 14:38:17
解決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法律途徑主要是指有關行政、司法部門依據職權或當事人的申請,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權利沖突。從我國商標法的角度來看,解決商標權與其他在先權利沖突的途徑有以下幾種:
(1)商標局依職權主動駁回與在先權利沖突的商標。《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同他人已經注冊或者初步核定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但在實踐中,要求商標局依據職權保護所有在先權利是不現實的。因此,這種方法不具有普遍意義。
(2)對初步審查中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法》第: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沒有具體規定異議人的主體資格和異議理由。一般來說,反對者可以是任何人。異議理由可以是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關于禁止和禁止注意的規定,也可以是該商標侵犯了其在先商標權或其他權利。因此,在先權利人可以以自己擁有在先權利為由,向商標局申請異議裁定,請求不注冊后繼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認為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或者侵犯自身權利的,可以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是解決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最根本途徑。中,當事人向商標局申請異議裁定或者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注冊不當的商標,均以司法審查告終。當事人認為申請注冊的商標侵犯其在先權利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如果當事人認為他人注冊的商號或域名侵犯了其在先商標權,由于域名注冊機關不負責爭議解決,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認為他人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侵犯其在先商標權的,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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