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的法律依據及解決途徑
2022-06-10 14:37:51
商標與商號沖突的根本原因是利益驅動,表現為各種攀附名牌、“搭便車”名牌、獲取不當商業利益的現象。這種行為是違反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雖然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商標與商號的沖突進行規制,但我們應該正確理解和適用《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336000、《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反不正當競爭法》、336666000的規定,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
(1) 《商標法實施條例》定義了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沖突的有限解決條件。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辦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商標是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不同來源的標志,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企業名稱是區分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構成,其中字號是區分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第四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致使他人混淆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包括混淆的可能,下同),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這兩個規定直接規范了因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號而可能造成的市場混亂,因為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實際上就是企業名稱中商號與商標的文字沖突。正確理解和適用上述規定,對以他人馳名商標的文字要素作為企業名稱的事務所的登記,可以參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2)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了不適當注冊企業名稱的處理方式。《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更正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更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登記機關更正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登記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誤解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予以更正。”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規定,結合上述《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可以認為,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主要是因為使用該商號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使用該商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此,商號與商標沖突造成的市場混亂,應當認定為不當商號,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3)第二條《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認定商標的文字與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法律依據。在規范商業標識的法律法規中,《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別法。無論從立法目的還是從執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假冒商業標志的規定都是《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常見法律。根據法律適用原則,商標與商號沖突的調整,在不能調整時,應適用《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第五條禁止的假冒商業標識的種類不包括商號,但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根據該條規定,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將他人企業名稱中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或者將他人企業名稱中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判斷。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二十條及其相應條款處理。
(4)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若干問題的意見》)規范了解決商標與商號沖突的處理機制。《意見》規定了商標和商號保護的法律依據,以及二者在取得權利時應遵循的原則;《意見》直接規范了商標與商號之間的市場混淆,規定了二者之間市場混淆的外延,規定了商標與商號混淆案件處理請求的構成條件、處理方法、時效等。《意見》對解決商標和商號的沖突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國規范商標與商號沖突的法律、法規、規章尚未完善之前,應根據《意見》規定的原則和機制,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商標與商號的沖突。
(5)司法解釋中,將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顯著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列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意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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