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變更管理
2022-06-08 14:58:50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變更名稱、地址、代理人,或者刪除指定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商標注冊人變更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的證書,并予以公告;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注冊人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注冊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未提交變更證明的,可以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所有的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根據上述規定,變更注冊商標不是變更注冊商標的標記、使用的商品范圍和商標專用權,而是變更商標注冊人的注冊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商標一經注冊和公告,商標注冊人即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享有商標專用權。同時,商標一旦注冊,還具有專用性的特點,即具有特定的標識、特定的商標所有人等。并且不能隨意更改。確需變更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商標注冊人自然條件變更的原因一般有行政區劃變更、行業調整、企業生產規模擴大、恢復企業舊名、廠址遷移、企業改制合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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