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管理
2022-06-08 14:57:53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商標注冊人有權轉讓自己合法注冊的商標,但商標轉讓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不能想轉讓就轉讓。這是因為商標因注冊而成為注冊商標,因而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在商標注冊過程中,商標注冊人也是注冊事項之一。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法律確認以《商標注冊簿》上的注冊為準。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注冊商標的轉讓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否則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
從大量商標轉讓違法案件來看,商標轉讓的管理應注意以下問題。
1.轉讓注冊商標必須報商標局批準,私自轉讓注冊商標是違法的。
例如,2001年1月15日,私營企業湖北漢川寶山制線廠老板楊到漢川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中國農業銀行設立的柜臺繳納罰款5000元。至此,一起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長達4年的商標侵權案終于塵埃落定。
2000年12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市場檢查中發現,寶山線廠在其滌綸線上使用了“金絲猴”的涂改注冊商標,并變更了該商標注冊人的名稱和地址。
經市工商局核實,1982年9月30日,鄉鎮集體企業漢川制線廠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為“金絲猴”商標,1993年3月1日續展注冊。其續展登記的截止日期為2003年2月28日。
1996年11月17日,漢川寶山線廠與漢川線廠簽訂了《注冊商標定期轉讓協議》。10天后,保山線廠向漢川線廠支付轉讓費2000元,以現金1602元購買了89個標有“金絲猴”字樣的包裝箱。
寶山線廠與漢川線廠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其行為已違反第《商標法》條的規定,屬于私自轉讓注冊商標。商標轉讓協議無效,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
這是一個典型的企業商標法意識薄弱的例子。這個例子告訴人們,即使受讓雙方都同意,商標轉讓也必須依法進行,任何不規范的轉讓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2.商標轉讓提交的文件必須真實,偽造無效。
如深圳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弗洛瓦涂料有限公司關于“弗洛瓦”商標權屬糾紛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終結,判決“弗洛瓦”商標歸深圳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所有。
1998年6月7日,恒基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在國際分類第二類顏料產品上注冊“Flova”商標。1999年5月24日,恒基公司許克福Lowa公司獨家使用“Lowa”商標,雙方簽訂了33,360,010-30,000的合同,并在商標局申請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登記。根據合同,恒基公司許克福洛瓦公司使用“Lowa”商標,許可期限是從1999年3月15日至2001年3月15日。Flova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必須標明Flova的名稱和商品的原產地。商標標識只能由Flova在亨德森的批準下生產和印刷。弗洛瓦必須接受亨德森的監督,否則亨德森可以終止商標許可合同。
1999年7月30日,恒基公司發現弗洛瓦公司未經許可印刷了“弗洛瓦”商標,并組織了一次大的num
1999年10月25日,恒基公司到商標局調閱檔案,發現《轉移登記申請書》上的公章并非恒基公司在公安部門備案的公章,遂委托深圳公鑒定該公章。鑒定結論為恒基公司的檢驗公章與備案公章不同。
2000年3月14日,恒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弗洛瓦公司返還弗洛瓦注冊商標。
亨德森認為,弗洛瓦公司以偽造印章的方式將“弗洛瓦”商標轉讓為己有,轉讓行為應屬無效。洛瓦公司稱,商標轉讓是雙方同意的,申請書轉讓方的公章是恒基公司加蓋的,是恒基公司使用的公章。同時列舉了1999年6月18日,恒基公司向商標局提交委托書,稱恒基公司已將“Lowa”商標無償轉讓給Lowa公司,由恒基化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辦理商標轉讓手續。恒基公司認為委托書是弗洛瓦公司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偽造的虛假證明,請求法院對委托書加蓋公章的時間進行司法鑒定。2000年6月25日,深圳中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委托書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是,委托書上恒基公司的紅色公章是在2000年5月左右加蓋的,而不是原來的付款日期1999年6月18日。先蓋紅色公章,后印手跡。
深圳中院認為,恒基公司是“Flova”注冊商標的原商標所有人,Flova公司采取虛假措施,未經恒基公司同意,將恒基公司的“Flova”注冊商標轉讓為己有,應屬無效民事行為。故判令“Flova”商標歸恒基公司所有。
洛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弗洛瓦”商標終于回到了趙的手中。
三
.只有注冊商標才能轉讓,未注冊商標不得轉讓根據《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轉讓注冊商標,實質上是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其法律后果是商標專用權主體的轉移,而未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因此,不能轉讓。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轉讓未注冊商標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蘇北某縣一個鎮投資新建的注射液公司試生產時還沒有確定產品商標,公司總經理想起本縣醫院制劑室生產的注射液使用的“仙人牌”商標不錯,便找對方想將它買過來。沒想到醫院立即答應下來,且開價不高,只要八萬元轉讓費。雙方當即簽訂了合同,注射液公司也立即從銀行轉了八萬元到醫院賬戶上。可不到三個月他們就發現,八萬元竟白花了。原來,該公司從醫院受讓的商標未經注冊,被縣衛生局和工商部門在進行醫藥用品市場清理時查出,并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判定該公司生產的注射液只能供內部使用,責令其停止向市場銷售,待登記注冊后方能上市。注射液公司由于在與醫院商標轉讓、受讓合同中,未論及商標權的合法性問題,又已經把錢匯給了醫院,只得打掉門牙肚里吞,重新花錢進行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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