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涉嫌商標侵權貨物的調查處理
2022-06-02 16:30:46
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海關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扣留涉嫌侵權的進出境貨物。經商標權人申請,海關決定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應當制作海關扣留憑證,交付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權在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侵權爭議提交商標主管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發貨人認為進出口貨物未侵犯申請人商標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憑證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海關提交書面說明。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未提出異議的,海關經調查有權將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作為侵權貨物處理;提出異議的,海關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申請人。
海關有權扣留涉嫌侵犯商標權的進出境貨物。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時,還應當制作扣留憑證,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并立即書面通知商標權人。權利人應當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商標保護申請并按規定提交保證金,或者向海關書面聲明放棄請求海關采取保護措施的權利并說明理由,或者向海關書面聲明被扣留的貨物不構成侵權。按照規定要求海關采取保護措施的,海關應當依法對涉嫌侵權貨物進行調查處理;貨主或者其代理人逾期不答復的,海關可以放行被扣留的貨物。
根據海關權利人的申請或者由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自扣留之日起15日內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及相關資料進行調查。但侵權糾紛當事人已將侵權糾紛提交商標主管機關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應當終止調查;海關認為有犯罪嫌疑的,也應當終止調查,移交有關機關調查。在調查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及相關資料時,商標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收發貨人認為進出口貨物未侵犯申請人商標權的,可以在向海關提交相當于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或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兩倍的保證金后,請求海關放行有關貨物。貨物放行前,海關應當封存從中提取的樣品,由海關和收發貨人在封條上加蓋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根據規定,收發貨人未按規定對海關扣留貨物提出異議的;未按要求提交保證金的;被海關扣留的貨物同時具有其他非法性質的;人民法院已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不符合其他海關放行條件的,海關不受理發貨人的侵權嫌疑貨物放行申請。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或者商標主管部門調查排除侵權嫌疑貨物,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排除侵權嫌疑貨物,或者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受理訴訟,人民法院未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海關可以放行。 或者商標所有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回復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通知書或者放棄商標權海關保護的。 海關因上述原因放行貨物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在扣除倉儲保管費用后退還其提交的保證金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商標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侵權貨物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對海關根據收發貨人申請已經放行的侵權貨物(且保證金已向海關提交),海關予以追繳沒收;無法追回的,海關可以向收發貨人追回相當于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或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的價款。海關沒收侵權貨物或者追回等值價款的,應當向收發貨人發出處罰決定書。
海關沒收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貨物,侵權商標無法消除的,予以銷毀;商標侵權行為能夠消除且相關商品能夠使用的,侵權商標將被消除,相關商品只能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依法拍賣給非侵權人自用。其他侵權貨物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規定,海關的決定、商標主管機關的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后,海關應當在扣除被扣留貨物倉儲、保管、處置的相關費用,以及因權利人申請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費用后,退還當事人提交的保證金。其中,因權利人申請不當給當事人造成的賠償費用數額,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確定;貨物扣留期間的倉儲保管費用和侵權貨物處置費用,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確定。收貨人、發貨人、權利人提交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貨物保管、儲存、處置費用和追償侵權貨物等值價款的,海關有權予以追償。
海關受理商標保護備案申請并采取商標保護措施后,商標權利人未發現侵權商品、未及時采取保護措施或者采取保護措施不當的,海關不承擔責任,由商標權利人自行承擔責任。商標權利人與收貨人或者發貨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依法選擇司法、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決的,海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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