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判斷
2022-06-02 16:30:01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商標行政行為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判決維持原判。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判決。
無可辯駁的證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真實存在。法律法規適用正確,是指適用法律法規和具體規定,處理的性質、形式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法定程序,就是決策嚴格遵循了法定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只有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能維持。
2.判決被撤銷或者部分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決定。
(1)主要證據不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商標侵權的事實是其判決的依據。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即不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不適用。
(3)違反法定程序。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決定時未能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序,從而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4)超越權限。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沒有授予其行政權力,或者超越其行政區域行使權力。
(5)濫用權力。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雖在其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但偏離了法律法規的目的,從而使作出的決定不公平、不合理。
3.判決做出了新的決定。
是對撤銷判決的補充。處理決定因違法被撤銷,但商標違法問題仍未解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仍需對當事人作出處理決定的,可以決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新的決定時,必須糾正原違法決定,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決定基本相同的決定。但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其處置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作出處置決定的,不受上述限制。
4.判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時,被侵權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5.改變判決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能改變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顯失公平,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改變的決定。由此可見,如果人民法院能夠作出變更決定的,只能是處罰決定,其他處理決定不能變更。其他處理決定如有違法,可以撤銷,并可責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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