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權的保護
2022-06-01 16:24:24
1 .日本
我國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與商標保護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使用他人馳名的名稱、商號、商標、商品包裝等與他人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或者銷售、周轉或者出口使用該標記的商品,造成與他人商品相混淆的;知名字號、商號、商標等的使用。與他人的業務相同或相似,導致與他人的業務設施或活動相混淆;在商品或商品廣告中,以讓公眾知曉的方式在交易文件或信函中標注虛假產地,或者將標注虛假產地的商品進行銷售、周轉或出口,使人對產地產生誤解。
2 .西班牙
西班牙對不正當競爭有詳細的規定。商標保護的內容有: (一)造成混淆的行為,即對他人的活動、服務、業務或者其原產地造成混淆的行為;誤解行為,即使用或制作虛假標志、省略真實標志,以及其他可能導致誤解的做法;比較行為,即如果提及不相似、不相關、不可比的事實,則認為不當;(4)模仿行為,即在模仿他人的商業活動時,超出了法律保護的專用權(如商標權)的界限。此外,那些能夠導致商品或服務與其來源混淆的模仿,或者不當使用另一方的商業信譽,或者抄襲競爭對手的所有商業活動體系,都將受到懲罰。
3 .德國
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要立法是1909年的《不公平競爭法》。這部法律除了禁止各種具體的不正當商業行為之外,還有一個總則,就是禁止一切違背善良風俗的競爭行為。I960年初,德國也將消費者保護的概念引入了不正當競爭法。在其禁止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中,與商標權保護相關的有以下三類:利用他人名譽。混淆是因為模仿他人的顯著標志和廣告,模仿他人的廣告資料。攻擊他人的商業信譽。誹謗、攻擊或比較競爭對手及其商品或服務的廣告。欺騙性廣告。對自己的商品、服務或業務關系的誤導性陳述,尤其是關于商品質量、價格和產地的此類陳述。
值得一提的是,德國之所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沒有對未注冊商標進行保護,是因為德國《商標法》已經對包括未注冊商標在內的所有商標進行了保護。第4條第2款規定:“通過在業務過程中使用,標志獲得了作為相關業務范圍內的商標的含義,并由此產生商標保護。”
4.其他的
瑞士于1943年9月頒布的《聯邦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作為一般條款規定:“凡以欺詐或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式濫用經濟競爭者的,在本法中稱為不正當競爭。”
葡萄牙1940年制定的《工業產權法》第212條規定:“任何部門違反經濟法規或誠實習慣的行為,均應認定為成本法中的不正當競爭。”
土耳其1956年6月頒布的《商法典》第56條規定:“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欺騙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混合經濟競爭的,均視為不正當競爭。”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在大多數國家,除了列舉具體條款來界定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外,還有一般條款來作出一般規定,以涵蓋具體條款中沒有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上述國家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商標法禁止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受此限制,即在不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如果能夠造成市場混亂的,也將被禁止;禁止假冒競爭對手商標以外的其他商品標識,如店名、產地、廠商名稱、包裝、裝潢等。禁止不正當廣告,尤其是與他人產品進行比較,要么攀附他人產品,要么詆毀他人產品,要么混淆視聽。這四個方面是商標法保護商標權的真空地帶。如果沒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補充保護,必然導致市場混亂,不僅影響經濟的健康發展,也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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