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精神
2022-06-01 16:24:04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精神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和實施過程中貫徹或必須貫徹的基本理念。
其中一個基本想法是禁止同類相食和增肥或搭便車。
合法的市場競爭必須是競爭者通過勞動進行的誠實競爭,即他們競爭的果實必須是自己汗水的結晶?,F代社會鼓勵的競爭必須建立在提高技術、降低價格和提高商品質量的基礎上。利用別人的市場成果,不付出勞動就獲得競爭優勢,這是不正當競爭。搭便車是競爭對手或其他市場主體為了自己的商業目的,不經過實質性的、正當的努力,利用他人的工商業成果的行為。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搭便車和禁止搭車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慣用語。
第二個基本思想是禁止不正當的機會主義或勒索。
既然競爭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交易機會,那么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看行為人的競爭手段是否符合競爭標準或規范,即獲得競爭結果的競爭手段是否正當。正是競爭手段與競爭后果的關系,直接影響了競爭行為的性質。禁止不勞而獲或少勞而獲是判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要精神。沒有公平競爭就在幕后搞不公平交易,也會背離市場競爭的規范。因此,禁止不正當機會主義或敲詐勒索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要精神,并體現在反不正當競爭的許多具體規范中。
第三個基本理念是維護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本質是維護商業倫理或商業道德。從外國法的角度來看,英美法國家將“不勞而獲”和“不勞而獲”作為其認定不正當競爭的依據,而大陸法國家則將誠實信用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帝王原則”或最基本原則。無論是“不勞而獲”、“不勞而獲”,還是誠實信用,都帶有濃厚的道德色彩。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公平、誠實信用、遵守商業道德為基本原則,其維護商業道德、確立競爭倫理規則的精神更是不言而喻。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根本目的是消除自由競爭的“過度”行為,即前提是隨著自由競爭和充分競爭的階段,所有經營者濫用競爭自由,進行不道德的競爭行為,不正當地損害了競爭對手或消費者的利益,從而破壞了市場競爭的道德性。無論是“搭便車”、“不勞而獲”假冒他人商業標識、吹噓虛假宣傳、投機取巧的商業賄賂等不正當利誘,還是損人利己的商業詆毀,本質上都是與良好的商業道德相違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確立市場競爭倫理的基本法。
第四個基本理念是刺激創新和鼓勵競爭。
創新可以刺激競爭,競爭可以促進創新。這兩者往往是并行的。然而,創新和競爭之間往往存在沖突。知識產權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創新和競爭之間保持平衡。只有當切身利益需要保護時,才能停止競爭。對競爭的限制必須以明確界定和有限的方式進行,其目的是為創新提供更充分的激勵。
在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模仿自由是原則,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使用或“占有”他人的成果才是不公平的。其他特殊工業產權法沒有規定或無法涵蓋的商業成果,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和精神,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且《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通過制止假冒等條款使這種保護具體化,還通過一般條款和司法判例保護商業成果。比如,原則上,不受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保護的商業標志屬于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享有,不能由特定的人壟斷。但如果特定的商業標識因其知名度而與特定的經營者有固定的聯系,具有商業來源的標識含義,則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阻止他人使用,雖然不受知識產權特別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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