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獲得法律保護的事實基礎和必要性
2022-06-01 16:22:01
根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我國商標注冊實行自愿原則,即商標注冊與否由商品生產者或者服務經營者自行決定,《商標法》允許未注冊商標的存在和使用。未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一樣,也是生產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可識別的標記,也是一種工業產權,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一定的社會效益。使用未注冊商標所產生的無形財產的價值,使其與其他形式的財產一樣,可以轉讓、繼承、投資和抵押。未注冊商標本身就是商標的事實,為其法律保護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誠然,預先使用并具有相當聲譽的未注冊商標也是一種寶貴的無形財產。在注冊原則下,雖然其使用者不能擁有商標專用權,但他們對未注冊商標享有合法權益。例如,用戶可以利用其商標信譽來擴大其產品或服務市場,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這種利益是使用者投資和勞動成果的結晶,是依法取得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實際上,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就是依法保護未注冊商標使用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僅僅因為與后來使用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禁止一個具有相當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則可能破壞兩者利益的適當平衡,對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不公平。當注冊人是惡意搶注時,這種不公平就更加明顯了。因此,為了防止注冊原則的負面影響,維護社會公平,有必要對未注冊商標進行適當保護。
未注冊商標獲得法律保護的另一個基礎在于商標的區分來源功能。作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商標可以幫助消費者在許多類似的產品或服務中進行選擇。區分產品或服務的來源,避免消費者被誤導和欺騙,是商標最基本的功能。保護未注冊商標是維護消費者利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需要。如果僅僅因為實施了商標注冊制度而對未注冊商標不予保護,不僅會損害未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最終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未注冊商標在功能上與注冊商標沒有區別。商標法賦予注冊商標所有人專用權的目的歸根結底是為了充分發揮商標功能,以維護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并給予未注冊商標以適當的法律保護。而且商標功能的實現最終必須通過商標的使用來實現。注冊只是促進商標功能實現的一種方式,而不是商標功能實現的標志。因此,從充分發揮商標功能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對未注冊商標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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