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的規則和條件
2022-05-31 16:19:14
由于商標轉讓涉及消費者和他人的利益,以及國家的商標管理秩序,商標轉讓的相關條件不能完全由當事人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讓與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條件,讓與的具體操作應當遵循法定規則。否則,不僅可能影響轉讓的效力,還可能使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
一是受讓方必須具備商標注冊申請人資格,不能轉讓給普通自然人。
第二,轉讓人應當將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不能形成商標權的分割狀態。
商標注冊中可以有兩種以上的商品獲準使用。如果屬于兩種或者類似的商品,在分割轉讓中同一商標會被兩個人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必然會造成不同產地產品的混淆,這是商標法所不允許的。為解決這一問題,第25條第2款《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不一并轉讓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引起誤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注冊商標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轉讓,如果是核準商品中的非類似商品,可以單獨轉讓,如果是類似商品,則應全部轉讓。因為兩個商標注冊人不能同時存在于類似商品上,包括屬于兩個企業的類似商品,所以不能使用同一個商標。據此,按照共同轉讓的規定,轉讓方在繼續從事類似產品的生產經營時,不得再次使用被轉讓的注冊商標。如果企業A生產“雙”牌燒酒、啤酒和葡萄酒,由于啤酒和葡萄酒不屬于同一類商品,企業A可以將“雙”牌啤酒的商標單獨轉讓給企業B;酒和燒酒屬于同一類商品,不能將“雙”牌燒酒的商標單獨轉讓給B企業,必須同時轉讓“雙”牌燒酒和酒的商標。
第三,聯名商標必須一起轉讓。聯合商標是注冊人為了保護這個已經獲得較高聲譽的商標而注冊的一系列防御性商標。由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類似商標表示。比如江蘇省紅豆集團有限公司的這個商標是“紅豆”,然后在企業主的產品上注冊“亞豆”、“相思豆”等類似商標。這一系列商標具有聯合商標的性質。如果是轉讓,應該一起轉讓;否則,兩個商標所有人會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似的商標,造成不同產地商品的混淆。這也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2款和第26條第2款所禁止的。
第四,轉讓人已經將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的,不得因轉讓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
第五,受讓方必須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是法定義務,不得以合同方式排除。
第六,對于轉讓方使用的藥品、煙草制品注冊商標,受讓方還必須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許可證證明。
第七,轉讓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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