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的管理
2022-05-31 16:17:50
中國的商標管理制度實行“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具體負責各地區的經常性商標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級以下地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設有商標廣告處和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商標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負責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和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處理跨地區和重大商標案件,對本轄區商標管理工作進行統一部署,依據《商標法》有關政策和上級指示進行檢查指導,組織本地信息交流和經驗總結傳播。具體來說,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依法對使用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生產的偽劣商品、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2)對轄區內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使用進行日常管理。包括監督是否標注注冊商標,檢查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符合核定的商品范圍,管理商標的注銷和撤銷,管理商標注冊和注冊證等。
(3)管理商標標識的印刷。
(4)對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不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進行處理。
(5)宣傳商標法律法規,引導工商企業正確使用商標。
(6)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調解。
《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并處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工商局查處侵權行為的權限,《商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涉嫌違法的證據或者舉報,查處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4)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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