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的形式和類型
2022-05-30 16:26:02
一般來說,許可關系是通過許可合同建立的。商標許可合同可以表現為獨立的許可協議,也可以表現為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許可條款。商標許可的形式,又稱許可合同的類型,主要是根據基本許可條件來劃分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發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總結了實踐中的常見做法,確定了使用許可的三種形式。《解釋》第三條規定,商標許可包括三類。
1.獨家使用許可證
獨占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內,將注冊商標只許可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不得按照約定使用注冊商標。根據獨占許可合同,商標的使用權由被許可人在特定的時間和區域內獨占行使,許可人不得與第三人就同一注冊商標簽訂許可合同,許可人本身也不得再次使用該商標。因此,獨占被許可人取得了類似于商標所有人的地位,不僅取得了使用權,還取得了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被許可人可以行使禁止權,阻止任何人在地域內使用該商標。如果他人侵權,被許可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被許可人發現有人侵犯其在約定區域的專用使用權,有權直接起訴侵權人。
2.獨家使用許可證
獨占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將注冊商標只許可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可以按照約定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獨占許可也叫獨占許可。
3.通用許可證
一般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在約定的期限、地域、以約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可以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普通許可又稱為非獨占許可,許可方保留自行使用和再許可給第三方的權利。被許可人取得的商標使用權不具有排他性。被許可人無權禁止其他被許可人使用,也不能對抗他人。它只具有債權的效力。
對于不同類型的許可,許可方收取不同的使用費。獨占許可收費多,獨占許可次之,普通許可最少。因此,被許可人的實際權利大小不一。一般來說,獨占許可方的權利較大,獨占許可較小,普通許可最小。特別是在訴訟中,根據《商標法》第53條,被許可人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起訴他人侵犯商標權,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時,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與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沒有商標注冊人的情況下自行起訴;經商標注冊人明示授權,通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提起訴訟。
上述三種類型的權限是實踐中最常見和最正常的形式。除此之外,現實生活中還有一些其他的許可方式。有些是為了解決爭端而形成的。比如商標侵權糾紛雙方達成協議,商標所有人將使用權有償許可給侵權人,讓侵權人繼續使用,同時對之前未經許可的非法使用進行補償;有些商標申請人發現自己想申請注冊的商標已經被注冊使用了。申請人可以與使用人協商取得該商標,同時允許使用人在約定時間內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