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利用盡
2022-05-27 14:30:25
商標權窮竭是指在商標所有人本人或經其許可的商品投放市場后,無論是誰使用或轉售該注冊商標的商品,都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犯,商標所有人在使用該商品時無權禁止或阻礙他人使用其附帶的注冊商標。實際上,這是商品所有權人對商標專用權的權利限制。
1.商標權權利用盡的條件
(一)附有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已經投放市場銷售給商標所有人以外的人的。
(2)非商標權人使用注冊商標必須伴隨商品使用(主要是在銷售方面),并為商品使用服務。
2.商標權權利用盡糾紛
目前關于商標權窮竭的爭議主要是關于平行進口是否也構成商標權窮竭。平行進口是指第三方未經外國商標所有人許可,從商標所有人以外的人進口帶有商標的正品的行為。平行進口不構成商標權窮竭從而侵犯商標權的原因在于,商標權是地域性權利,所以窮竭主義只是指一國的窮竭主義,而不是指在另一國或世界范圍內窮竭。舉個例子,如果A在A國和B國都申請了商標注冊,那么當他的商品在A國銷售時,A國的商標權已經用盡,但在B國,商標所有人仍然可以禁止該商標在所售商品上的一切使用。即使第三方從非商標權人處進口商品,也必須獲得商標權人的同意。與此相反,主張平行進口構成商標權權利窮竭從而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觀點認為,商標權只應是商標首次投放市場時權利人的權利。商標一旦被合法投放市場,權利人就不能再在全球范圍內對其行使專有權,所以平行進口是一種合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