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
2022-05-24 15:29:39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可見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也就是說,我國的商標屬于平面視覺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志、顏色組合以及上述元素的組合構成。此外,由任何其他要素構成的商標,如聲音商標、氣味商標、立體聲商標、電子數據傳輸商標等,都不能在中國注冊。
在我國現行的《商標法》第二次修訂之前,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只有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第二次修改后,增加了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但是可以看出,新增加的四個元素,本質上是文字和圖形元素的延伸和擴展。當然,無論商標使用什么要素,都不得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
名稱是商標的組成部分嗎?我國1950年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和1963年的《商標管理條例》都作出了肯定性的規定,但現行商標法沒有規定商標必須有名稱。因此,商標名稱不是商標構成的法律要素。在商業活動中,人們可以根據自己的習慣給商標起名或不起名,這不會影響商標的注冊。但將他人注冊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志、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名稱的,為法律所禁止。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規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品的名稱或者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誤導公眾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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