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條例有哪些?
2022-03-30 17:02:41
1.自愿登記與強制登記相結合的原則。我國大部分商標采用原始的白規則自愿注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登記的,經營者產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2.突出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易于識別,不得與他人在先的合法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著作權)相沖突;
3.商標合法性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記。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繼續有效。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將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注冊的。委托人或代表提出異議的,不予登記,不予使用。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但該商標并非來自該標志所標示的區域,誤導公眾,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登記的繼續有效;
4.在審查和公告商標注冊申請時,堅持申請在先、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兩個以上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最先申請的商標;同日申請的,對在先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禁止注冊商標原則。申請商標注冊時,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