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會有三年不用的商標?
2022-03-23 16:19:16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注冊商標已經成為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此,只要商標已經注冊滿三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以“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法》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使用商標,防止商標閑置和囤積。
一般來說,撤銷人不會無故隨意對任何已經注冊三年的商標申請不使用撤銷。申請不使用撤銷的主要原因如下:
已經注冊三年的商標,妨礙了申請人后續商標注冊的撤銷;
因為競爭,希望打擊競爭對手的商標等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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