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回時 需要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材料才符合要求?
2022-03-22 17:25:20
“商標撤銷3”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為節約商標資源,避免商標閑置,特制定《注冊商標三年注銷申請》。但是對于商標轉讓的受讓人來說,需要注意商標是否處于這種情況。如果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很有可能競爭對手會提交撤銷商標的申請。有哪些證據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1.商標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具體表現有:1。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貼商標。或將它們用在商品附加標志、產品手冊、小冊子、價目表等上。2.商標用于與商品銷售有關的交易單據,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證等。3.商標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使用,或者在公開出版物上刊登,以及利用廣告牌、郵件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做廣告;4.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使用商標,包括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5, 255, 255);"/>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二、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收到商標撤三通知時,提供第一條,第二條的證據,商標便不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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