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對商品和服務進行分類時一般遵循哪些原則?
2022-03-11 17:35:05
1.商品
(1)原則上,成品按其功能和用途分類。如果分類表中沒有規定分類標準,則該成品與字母分類表中的其他類似成品歸入同一類別,也可以根據輔助分類標準,即根據這些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法進行分類;
(2)多功能組合產品(如鐘表和收音機的組合產品)可根據產品中各部件的功能或用途分為不同的類別。如果類別表中沒有規定這些標準,可以采用第(1)項所示的標準;
(3)原材料、未加工產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原材料分類;
(4)商品構成其他商品的某一部分,原則上與其他商品歸為一類,但此類類似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其他情況均按上述標準(1)分類;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原料分類時,若由幾種不同的原料制成,原則上應按其主要原料分類;
(六)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則上與商品屬于一類。
2.服務
(1)服務原則上按照服務類別標題及其注釋中所列行業進行分類。如果沒有列出,可以根據字母分類表中的其他類似服務進行分類。
(2)租賃服務,原則上與通過租賃物實現的服務屬于同一類(如出租電話,屬于第三十八類)。租賃服務與出租服務相似,應采用相同的分類原則。但融資租賃屬于金融服務,屬于第三十六類。
(3)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涉及提供服務的服務屬于同一類別,如交通咨詢(第39類)、企業管理咨詢(第35類)、財務咨詢(第36類)、美容咨詢(第44類)。通過電子方式(如電話、計算機)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不影響本服務的分類。
(4)特許經營權原則上,經營服務與特許人提供的服務屬于同一類別(例如,特許經營的商業建議(類別35)、特許經營的金融服務(類別36)和特許經營的法律服務(類別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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