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六個月可以進行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
您好,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權人在商標保護期限屆滿之前,是可以向商標局申請進行續展的,這樣就能延長法律對商標的保護期限。詳情可電話咨詢萬事惠吳小姐1351007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