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